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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970-01-01 阅读次数:549

[ժҪ]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央广记者侯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同时,为了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央广记者侯艳)

【隔代探望权范围将有所限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范围作出限制,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央广记者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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