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ժҪ]三审稿第79条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三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二审稿中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审稿则将“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了“15倍以上50倍以下”。
三审稿第79条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除生产假药的情形外,生产劣药也提高了罚款额度。
二审稿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三审稿提高到了“10倍以上30倍以下”。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